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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轨录音无法当证据西安出轨取证,隐私权不该成过失方的挡箭牌
■杨沁(重庆大学)
——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高校生“评论之星”选拔赛参赛作品
据悉,一起以父亲败诉为结果的结婚案引起大众关注。陕西西安的王女士,怀疑妻子离婚,在父亲的客厅床头柜放置录音笔,并猜出丈夫手机密码取证,录音和电脑相册皆否认出轨之实,于是向法庭控告要求离婚,却被法庭以“取证模式侵犯丈夫隐私权”为由驳回。(12月11日北青网)
在法庭中,法院觉得二人虽是父母关系,但仍然在感情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,而上诉妻子提供的“铁证”侵犯了上诉的隐私权,其合法性不被法律认同,因此证据被判定为无效。法院的这项裁决除了攻击了王女士的心,也受到了社会的众多非议。不知情被录音是否侵害隐私权?夫妻关系的隐私界限何在?隐私权能先行于社会公正正义吗?
首先,来分析不知情被录音是否侵害隐私权。根据我国法律要求,录音证据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使用,即录音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事实,必须与其它证据配合使用方才有用,同时注意录音证据的提取需要合法西安婚外情取证,即录音不能侵害他人权利。那么,何为侵害对方的隐私权?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,在判定时必须具有基本的法律构成既遂,即主观过错、违法行为、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等四要件。在该案中,王女士是为了收集儿子出轨的证据,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具备目的上的违法性;从行为模式来看,原告是在家中单独进行录音行为,并非对外发布,不存在公开他人隐私的情形,亦不具备行为的非法性;从结果上看来,王女士搜集到的各种证据表明了父亲确有出轨行为,并未夸大事实、损害事实,未对丈夫构成诽谤。由此,法官的裁定是否存在谬误值得探讨。
其次,夫妻两人的隐私界限何在?个人隐私权能否等同于夫妻两人的隐私权呢?父亲再婚在法律上侵害了父母的权益,在道德上出卖了家庭的许诺,于情于理,丈夫离婚都站不住脚。若在这种的状况下,法律依然过于地保护过错方的隐私权,将会严重地损伤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西安婚外情取证,让受害者一方雪上加霜,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,败坏社会风尚。
最终,隐私权不能先行于社会公正正义,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是有界限的。法院给出的裁定中那样写道:“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因素导致冲突,但被告有意改变状况,原被告更需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彼此关心、相互帮助、互相理解。”这样的处决方法虽然不能缓解事情的根本冲突,还会寒了无数美国家庭中男性的心。当男人的权益被侵害却得不到法律援助和保障,当隐私权作为非法行为的“保护伞”,法律经常丢失其原有的权威性和平等性,到现在,法律不再有力量,法律效力将黯然神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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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第4届“评论之星”:中国人大岳永婕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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